评论:“第22条军规”导致私自买卖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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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2:00 光明网 |
曾春光 《新快报》6月16日报道白云大道南有无证小店大卖警用装备后,有市民向记者报料称,广州市猎德路也有多家无证安保服装店私卖警用装备。记者暗访发现,在该路段果然有十多家店在私下销售警用装备和警械;在供货地东莞和南海还可轻易买到警用摩托车,无须任何证明给钱就可拿货。据广东省公安厅装财处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购买一切警械设施必须出具公安部门的介绍信和警官证,否则不予出售。全省警用装备物资统一由省公安厅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配中心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允许经营警用器械。他介绍,公安 机关购买警车都实行招标,东莞及南海的摩托车销售公司有警车代理权也可以参与投标,但不得将警用车辆卖给非警务人员。(6月21日《新快报》)看完上述消息,让笔者对“假警抢劫案时有发生”(报载,今年2月11日,广东警方破获一起冒充军警骗抢汽车系列案,抓获6名疑犯,缴获被抢汽车6辆,以及仿“六四”手枪、假军警车牌、假警服警衔、手铐、警棍、警灯、对讲机、催泪器等一大批作案工具,并带破同类案件18宗。而自去年底开展粤鹰行动至今,广州、东莞、中山、佛山等地警方就摧毁假冒军警骗抢汽车团伙十多个,侦破类似案件近百宗)有了新的看法,是“第22条军规”导致私自买卖警械。 什么是“第22条军规”呢?其实并不存在,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名著《第二十二条军规》虚拟出来的。这条捉弄人、折磨人的“第22条军规”规定: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又规定,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免飞申请的,属头脑清醒者,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不客气的说,警方的规定就有点“第22条军规”的意味。 你看,既规定“全省警用装备物资统一由省公安厅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配中心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允许经营警用器械”,却又说“公安机关购买警车都实行招标,东莞及南海的摩托车销售公司有警车代理权也可以参与投标,但不得将警用车辆卖给非警务人员”,这样,如何能保证警械不私自买卖?只能使“买警械须持介绍信警官证”的规定形同虚设,最终“给钱就能买到警械”、“摩托店大卖警车”、“摩托店帮忙改装民用摩托成警车”,进而“假警抢劫案时有发生”。 因而,要想杜绝私自买卖警械,笔者认为,只有警方废掉“第22条军规”,真正实行“全省警用装备物资统一由省公安厅警用装备器材调拨调配中心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允许经营警用器械”,严格遵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警械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一旦发现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