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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规定权利,再来谈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6:09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看“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要受处罚”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出规定。其中,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要受到处罚。(25日厦门晚报)

  在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担当着重要职责,如果擅自泄露一些属于国家秘密的有关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必将带来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危机,干扰突发事件处理。所以,草案规定这么一条处罚规定,有利突发事件的妥当处理,有利媒体自律。然而,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作为社会的良心,更应当在突发事件中起到监督政府和法人、公民的作用。

  实践证明,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监督非常有效。这从当年的“非典”事件到最近的山西省左云县矿难瞒报死亡人数等一系列事件中看得一清二楚。有了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披露,地方政府才会更加警醒,才不敢懈怠,信息才不会被封锁,民众知情权才能实现,上级政府的决策才能及时和准确。所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必须规定媒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监督的正面作用要远远大于其可能报道虚假报道产生的负面作用。而且事实上,媒体在突发事件中所行使的权利很少,很难得到保障。

  当务之急是在这部草案中规定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及时公开一些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披露政府机关在突发事件中的不作为和不当作为,或者政府机关必须保证媒体的采访权实现,等等。在规定了媒体可以享受的权利后,再来规定媒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草案中关于“新闻媒体违反规定”的提法非常笼统。这一“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如果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规定,那么地方政府随意制定相关规定来限制媒体对其进行监督,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将荡然无存,还能起到监督作用吗?更何况,很多“规定”本身就不应该设置——政府对媒体的采访活动设置诸多的清规戒律,既侵犯了新闻自由,侵害公众的知情权,又容易让公众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态度、能力、结果表示怀疑,这是一种不智的行为。

  海之波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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