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修订 保障金由地税属地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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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6:40 大华网 |
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规定,今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8月至10月。近日,市政府召开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会议,对如何贯彻执行市政府88号令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 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的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专项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责任编辑:许少丽、林伟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