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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蛇头”被判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18:26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6月26日电(记者苏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组织他人偷渡国外的特大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在这起案件中,9名偷渡组织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一名叫杨志敏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据福州边防有关人士介绍,住在福州市的杨志敏是浙江省台州市人。2003年8月至12月,他与程世旺、蔡庆利(均已判刑)等人合伙组织偷渡活动,分2批组织数十人偷渡他国

得逞,从中牟取暴利。2003年12月31日,当他着手组织第3批30余人偷渡时,被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审判机关认定,杨志敏一共参与组织3起偷渡活动,涉案偷渡人员多达95人。

  审判机关认为,杨志敏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志敏负责整个偷渡活动的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

  审判机关决定,扣押、冻结在案的杨志敏的财物,折抵罚金,不足的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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