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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未满三年待遇分段 市劳动保障局新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1:50 青岛新闻网

  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该局下发新规定,专门规范了有关新参保及补保人员(间断缴费三个月以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细则。此规定从本月起在我市七区(含保税区)施行。

  低于半年住院自费

  按照新规定,初次参保者从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即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领取为4万元/医疗年度)的25%;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3年的,可以全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待遇。

  中断缴费三月为限

  如果参保人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可按规定补缴。参保人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将视为新参保人,自新缴费次月起,3年内按初次参保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缴费时间可累计作为退休时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欠费单位买“失信单”

  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欠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整体补齐欠费后,才能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予以补记,并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特殊人群不受限制

  新规定对于以下两大人群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专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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