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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罩”毒贩当庭指公安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2:19 华夏时报

  

“胸罩”毒贩当庭指公安逼供

  办案民警在玻璃幕墙后出庭作证。■CFP/供图

  曾将毒品塞进女友胸罩内避检法庭作死刑判定后其母当场昏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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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犯]吕春明,37岁,宣武区一名无业人员。1983年,因抢劫被劳动教养2年;198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2年,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5年,因贩毒被现场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674克、冰毒92克。

  [事件]昨天上午9时,市一中院西中法庭,对“利用女友胸罩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吕春明公开庭审。中央电视台在该法庭前后左右支起5台摄像机,首次对涉毒庭审进行现场直播。

  [镜头]“我是被公安强迫才说出的那些供述,我是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的字。”大毒贩吕春明从地板上缓缓拿起早已准备好的纸条,面对摄像机,全面翻供。

  [时间]4个小时后……

  [结局]审判长当庭宣读:“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春明死刑!”吕春明紧紧地闭上了双眼。

  ■庭上对话

  “无敌”回答“好像”犯过强奸罪

  专门审理大案、要案的北京市一中院西中法庭,昨天上午9时刚过就座无虚席。法庭上两面巨大的投影屏幕上,“吕春明贩毒案”6个大字滚动播出。法庭的前后左右4个方位共架设了5台央视新闻频道进行现场直播的摄像机。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央视首次向全国直播贩毒案庭审。

  9时30分,被告人吕春明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他向旁听席上露出一丝微笑。被告席上的吕春明穿着黑色短袖,外面套着红色号服。审判长在核实身份时问:“你有别的称呼吗?”“没有!”“那‘无敌’是谁?”“是我。”当审判长问他是否有犯罪前科时,吕春明回答:“不知道。”法官问他是否曾于1992年犯强奸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时,他说:“好像是。”

  ■当庭翻供

  “悔过书是被公安打后写的”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贩毒”罪名,吕春明当庭全面翻供:“我没有贩毒,我自己是瘾君子,那些毒品都是用来自己吸的。”公诉人随之出示了他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签名,还有一份他亲笔写给检察官的“悔过书”。吕春明说:“这是被公安打后写的,不是真实的。”

  公诉人宣读了曾向吕春明购买毒品的徐某、周某以及吕春明女友的证言。这些证言均称吕春明贩卖过毒品。但吕春明说:“他们也是瘾君子,谁知道这些证言是不是在他们毒瘾发作时写的?还有,女友也是被刑讯逼供才说的这些话。”

  ■公诉人指控

  为避检藏毒女友胸罩内

  据公诉人指控,吕春明去年10月,与女友去云南,原只是想采购一批玉石回北京销售,但在此过程中,有人劝他不如贩毒回北京卖,赚的钱会更多。吕春明随后就跟“线人”一起偷越边境,在缅甸境内购得一块100克左右的毒品。在与女友贩毒回北京的路程中,吕春明为了逃避检查,将这些毒品藏在了女友胸罩内。为逃避北京西站的检查,他们从昆明坐火车到石家庄后,换乘汽车回北京,得以蒙混过关。

  在北京,吕春明将这一块100克左右的毒品化整为零,分成了若干小包偷偷贩卖,自己还吸食了一部分。这块毒品让他赚取了2万多元。刚刚过一个月,吕春明又去了云南,潜入缅甸找到上次的买主,花了5万多元购得两大块毒品和5包“麻烟”。

  ■现场论争

  关键词:警察作证

  “侦查人员不能成为案件证人”

  昨天,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的两名抓捕吕春明的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法庭考虑到证人的特殊身份,用磨砂玻璃屏风将证人遮挡起来。两名警察向法庭讲述了抓捕吕春明的经过,抓捕时现场起获海洛因674克、冰毒92克、电子秤一把、现金2.5万元。他们还否认了对吕春明进行了刑讯逼供。

  吕春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不能成为案件证人的质证意见。对此,一中院作出的判决中的认定是:“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人员如果以前担任过本案证人,就不能参与本案的侦查,并未规定侦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证人,所以法院认为辩护人的此点质证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键词:有电子秤

  “不能因电子秤就认定我贩毒”

  公诉人将起获的电子秤作为物证向法庭出示,认为这是“贩毒工具”。但这受到了吕春明的反驳:“这是我在云南买玉石用的,不能因为有电子秤就认定我贩毒了。”“那你的电子秤为什么只与毒品在一起,而身上没有查获玉石?”公诉人反问。这样,最大的交锋就集中在了吕春明是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公诉人认为,吕春明自己吸毒,明知是毒品还进行贩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但被告人吕春明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而是持有毒品。

  关键词:警方出错

  法医表示检验日期出现笔误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孟某,出具了对吕春明身上起获的毒品的检验报告。但由于在出具这份报告时,误将检验日期2005年11月26日写成2005年11月18日,也就是吕春明被抓捕的当天,这份报告成了法庭的又一个焦点。吕春明的辩护人认为:“当天才抓,检验报告就出来了?”

  孟某随之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更正说明”,对上述日期系笔误进行了说明。

  ■法庭判决

  累犯贩毒从重判死刑

  下午3时,一中院对吕春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中院审理认为,吕春明被抓捕时,从其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674克、冰毒92克。吕春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和冰毒均在50克以上,均属数量大。被告人吕春明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吕春明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而是持有毒品,法院认为,法庭的所有证据都能证明:吕春明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而非仅仅持有毒品。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春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春明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听到宣判,吕春明双目紧闭。前来旁听的吕春明母亲大叫一声当场昏厥过去,后被家人背出法庭。

  据悉,昨天,法庭因为时间关系只进行了口头宣判,书面的判决尚未形成。判决书送达吕春明后,才能知道他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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