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将被征收3%文化事业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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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4:15 北京晨报 |
据新华社电 今后我国将继续对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告传播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中明确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