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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引渡赖昌星回国审判的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6:00 光明网
王继学

  近日媒体报道,潜逃七年之久的赖昌星即将被遣返回中国接受审判。然而,在中国政府寻求引渡赖昌星回国时,明确向加方保证,“中国的有关法院将不会对赖昌星被送回之前犯下的所有罪行判其死刑”。

  这不是特例。涉案金额4.82亿的余振东最终被判十二年,也缘于2003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对此,有评论高呼:警惕余振东成为贪官学习的榜

样!也有评论认为,在一个尚不能保证“伸手必被捉”的制度环境下,不可向贪官滥发“免死金牌”!此次,中国政府又作承诺,是否又为鼓励贪官外逃而滥发“免死金牌”?

  当然不是。虽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既然审判赖昌星、余振东之流,就应处以与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刑罚,这样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然而,面对犯罪嫌疑外逃的客观实际,以及“死刑犯不予引渡”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作出免死承诺,这和引渡要求被拒绝的两者之间择其前者,应该算是明知的选择。

  诚然,面对涉及中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时的法律问题时,两国国家都在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在赖昌星案中,加拿大放弃了审判权,而中国放弃了判处他死刑的权力,赢得了审判权,这是两国相互妥协的结果。把赖昌星引渡回国,这对于匿迹加拿大,逍遥法外的赖昌星来说,无疑于一个相对严厉的惩罚。

  须知,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现在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如何让解决引渡的外交和法律障碍,将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这和犯罪嫌疑人逃到国外可以高枕无忧相比,谁更具有惩罚性和威慑性,我想,这就不言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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