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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要具包容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成熟程度不一,本法应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把尽可能多的这类组织包括进来。

  有的委员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例如有的协会并没有或很少有与成员进行交易,主要职能是自我服务;也有的是以个体或合伙经纪人身份从事类似于专业经

济组织的业务。如果按草案规定的一律到工商部门登记,则必须经年检、纳税,无业绩和财务往来的就有可能被予以撤销。草案应考虑把非盈利性组织纳入调整范围。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有的委员提出,这种表述不够明确,不够具体,也不便于操作,会出现执法难的问题。农业是一个比较大的产业,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关部门太多了,政府不便于组织和协调。必须明确执法主体,否则就会造成多头管理,表面上看起来很重视,实际上往往会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建议将这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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