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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关注平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即便是在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下,要应急,但更要讲理;法治主义基本底线依然是不可放弃的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锡锌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一部涉及到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如何通过危机管理进行有效应对,并同时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重要法律。该法对于促进应急管理中政府权力行使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以及应急管理和民主自由的平衡,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危机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正处于各种问题多发并且比较敏感的社会转型期,这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各种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及时地、妥善地处理,就可能引发各种连锁反应,使社会对政府的有效治理能力产生怀疑;另一方面,随着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又必须关注行政的合法性和公平,在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需要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需要兼顾政府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关注应急措施目的与手段的合理联系,需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并且需要建立起平时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规范的转换机制。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考虑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平衡。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赋予政府更加集中并能够便捷行使的权力,使政府能够有所作为。但也必须注意,在应急状态下的政府权力行使,不能逾越法治主义的底线,同样应当被纳入法制的框架之中,遵循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考虑政府应急权力行使目的和手段的必要、合理联系。现代法治主义原则并不排斥政府在应急状态下采取一些特别的行政措施以应对危机,但采取这些措施需要具备目的正当性和手段合理性;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坚守公平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但行政法治和公平原则同样也强调:特定个体为公共利益所做出的牺牲,应当受到尊敬并得到公平的补偿;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公共行政理念最具体的要求。对个体利益的尊重,可以激发民众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对政府的信赖,培育民众的合作和公共精神;而这显然是公共危机管理中最重要的资源;应对突发事件,还需要政府适时处理好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转换。这一方面要求在立法上应当尽可能明确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的判定标准,明确从常态管理向应急管理转换的程序和条件,明确应急管理状态下紧急措施的界限等;同时,还需要明确在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机减轻或消除时,政府应当及时实现从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转换。

  现代国家中的危机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始终会面对现实需求与法治主义的紧张。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的不可妥协。应对突发事件,是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及时、有效地回应和处理突发事件,这也正是“回应型政府”的要求;但同时,即便是在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下,要应急,但更要讲理;法治主义基本底线依然是不可放弃的,因为在那些底线中蕴含的基本价值,构成个体生活意义的基础,也构成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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