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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合约责任讲究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案例一

  湖北省咸丰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咸丰县支行承担原告满女士存款损失9845元的80%,原告满女士自己承担20%。

  不久前,满女士发现其账户上有52700元存款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调查,系他人偷

走其银行卡及身份证,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密码挂失、重置后,盗取了存款。公安机关追回42855元发还满女士,余款9845元已被二罪犯挥霍无法追回。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满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保证原告存款的安全。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原告银行储蓄卡密码挂失业务和密码重置业务时,没有尽到谨慎核查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点评: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行储蓄卡密码挂失、重置要求严格,必须是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业务时,没有尽到谨慎核查的义务,致使罪犯成功盗取原告的存款,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

  湖北省云梦县法院因当地某邮政局履行职责不严,判其赔偿原告丁某损失的20%,计11600元。

  犯罪嫌疑人为骗取丁某钱财,引诱丁某在邮政储蓄所开户,紧接着持伪造的“丁某”身份证,也偷偷到同一储蓄所开户,而后将两张存折偷偷进行了调换。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邮政储蓄所存入现金9.5万元。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取走5.8万元,并将赃款挥霍。

  丁某将邮政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真实、有效,但邮政局在提供服务时履行职责不严,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上存在瑕疵。邮政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丁某未尽正常人之谨慎义务,其过错是主要的。故判决邮政局赔偿丁某经济损失的20%即11600元。

  点评:

  根据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个人账户,“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本案中,骗子的身份证是伪造的,邮政局在个人信息档案中没有留存骗子的信息文件,包括身份证的复印件,这可视为被告邮政局根本没有查验骗子的身份证。邮政局履行职责不严,为罪犯行骗打开方便之门,造成储户丁某的存折被调包,存款丢失,构成违约。丁某提起储蓄合同违约之诉,邮政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定期存款还未到期就被他人盗窃后支取走,储户王某将湖北省枣阳市邮政局告上法庭。6月8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

  2003年底,王某发现自己的存单、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盗,随即向枣阳市七方邮政储蓄所反映情况并报案,此案未破。王某补办户口本再到储蓄所查询时,发现两笔定期存款计1.3万元,被一个叫王伟的人手持王某的身份证支取走。

  王某就此找到储蓄所主张权利遭拒。为此,王某状告邮政局,要求赔偿存款1.3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元。

  邮政局辩称:我局在此纠纷中无过错,也没有违反储蓄法律法规。王某的存款被取走后,与邮政局之间已无储蓄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邮政局赔偿存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点评:

  我国《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必须持有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明,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王某的定期存款被支取时,上面有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和一个叫王伟的身份证号码,并有王伟签字,说明被告当时审查了取款人的身份证明,邮政局仅是尽到一般的审查义务。而邮政局在不知王伟不合法占有王某的存单、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情况下,履行兑付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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