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掌握平衡保护公民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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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
我国网络监管中对于如何保护公民隐私的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既要加强网络监管又要保护公民隐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还需在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上下功夫。 首先,规定网络监管不得随意利用个人隐私。对网络用户的监管应严格依法进行,坚持隐私权主体明确同意、与公共利益相关确有必要进行监管这两个前提。 其次,网络监管要遵循接触个人隐私“最低限度原则”。不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进行监管。 同时,要立法监督监管者。明确规定在实施监管中若损害了用户隐私权,相关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边防总队某部纪委 杨毅军 设置网上110实行综合治理
我有个设想,是不是可以设置一个类似公安110的机关,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 在目前法律规范不健全或缺失的情况下,要保护互联网成为一方净土,只有先采取综合治理这条具有探索性质的途径。 就像现实中的巡警一样,希望网络警察也能担负起“警四方险恶,察八面流弊”的重任。在网络上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发现一切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均可以采取广义上的处理措施,即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法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执法范围的行为,依法转交相关部门处理。既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又发挥了网络警察的特殊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我建议设置网络安监公安110,做到“有求必应,有警必出,有险必救,有难必帮”,这样不仅有利于网络的安全监督管理,也拓宽了公安执法的新领域。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李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