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健康发展奠定民间机构的坚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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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
2006年6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会见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资深国际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 在亲切友好的交谈中,双方共同回顾了两个仲裁机构交往的历史,畅谈了国际仲裁和调解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充分肯定了双方在多领域的密切的合作关系。 双方均表示,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和交流,推广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发挥仲裁和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和海事争议方面应有的作用。 2006年4月2日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创立五十周年大庆之日。 在贸仲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回首她半个世纪以来奋斗、拼搏、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她曾创造的成绩和荣誉,她所经历的困难、竞争和挑战,她对中国特色仲裁事业的崛起和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展望在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贸仲人在骄傲与自豪的同时,又倍感责任重大,任重道远。 全面总结贸仲五十年发展历史给贸仲人留下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正确分析新的经济条件下贸仲的发展定位和面临的主要矛盾,厘清并正确评估贸仲发展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机遇,有利于贸仲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再度辉煌。 一、贸仲自五十年代成立时起便是依据国际惯例组建的民间性质的涉外仲裁机构。 迄今为止,中国仅有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成立时起,便是依据国际惯例组建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海事海商争议的民间性质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办理案件的仲裁程序亦与当时国际上通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一致,这一点无论任何时候都是勿庸置疑的客观事实。有以下事实为证: (1)据以成立贸仲、海仲两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载体。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其性质便是民间性的社会团体法人,贸仲、海仲自成立时起便与政府的任何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关联。 二战后,世界划分为社会主义和帝国主义两大阵营,两大市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封锁禁运”。依据中、苏等49个国家召开的莫斯科会议关于消除人为障碍开展国际贸易的决议,中国贸促会应运于1952年5月4日诞生。作为一民间团体,中国贸促会的任务就是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民间经济贸易往来,为西方、亚洲国家与我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牵线搭桥。1988年,中国贸促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 贸促会为民间社会团体,贸促会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当然不可能具有任何行政色彩,而只能是民间性质。 (2)为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与西方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等成立两涉外仲裁委员会。 建国初期,我国与一些国家签署的通商航海条约或有关方面的合作协定,均规定了因海难求助问题、贸易问题或契约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为此目的而专门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据此,在中国贸促会成立仅二年之后的1954年5月6日,政务院便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贸仲最初名称),1956年4月2日,贸仲正式成立;1959年1月22日,海仲成立。 (3)政务院上述决定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以仲裁方式解决对外贸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需要在有关对外贸易的社会团体内设立仲裁机构……”。依据该决定,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是“对外贸易契约及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商号、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等受理对外贸易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在对外贸易、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和其他有关事业以及法律方面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之人士中选任委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从委员中选任,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推选。 (4)政务院上述决定的这些内容都被吸收在1956年3月31日制定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下称暂行规则)中。依据《暂行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当事人订定提请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书面协议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仲裁案件。所谓的书面协议指的是在原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协议内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形式(例如特别协议、往来函件、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规定的仲裁协议。 综上可见,中国的贸仲、海仲两涉外仲裁机构直接由社会团体中国贸促会组建而不是由中央政府组建,从成立时起便独立于中央政府等行政机构,与中央政府等行政部门没有任何渊源关系,具备国际上通行的仲裁机构为民间性质的特性,根本上摆脱了行政干预之弊端。 此外,贸仲、海仲五十年来审理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一直是随着情势变更不断修订,或领先或一致于国际上通行的、先进的仲裁规则,其宣扬的仲裁理念也是国际上先进的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石的一系列仲裁理念,因此贸仲不受任何行政、个人干预的民间机构性质不应受到任何质疑从而影响贸仲作为国际上屈指可数的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相媲美的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地位。 如此美誉绝非是贸仲人自我感觉良好或妄自尊大,而是不如此就无法解释贸仲自成立至今五十年来共受理近12000件仲裁案件的事实。赫赫有名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自1923年成立以来至今已83年,比贸仲的历史长33年,但据国际商会仲裁院2004年11月上线发布的2003年7月1日生效的《仲裁规则》之“前言”所述,其自1923年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超过13000件。两相比较,贸仲的骄人业绩的确不同凡响。当然,贸仲人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因为过去的辉煌是几代贸仲人不懈努力的结果。贸仲当前的工作还有很多地方亟待改进。贸仲的发展还不能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需求,与国内仲裁机构的快速发展相比也还有差距。 但作为贸仲人,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妄自菲薄。贸仲五十年来的斐然成绩绝非是空穴来风,而是其秉承先进的仲裁理念,依照先进、现代、国际化的仲裁规则,通过几代贸仲人的艰苦奋斗努力得来的;也是处于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不受任何干扰的大环境使然;更是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支持、鼓励下,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认同下取得的。无论是以前、现在、还是将来,贸仲人所要秉持的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二、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一心一意谋发展、锐意进取抓创新是贸仲当务之急。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据此,不事实求是地分析贸仲的过去和现在,就无以准确地把握贸仲的现在和将来。 贸仲发展到今天,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境况? (1)困难与矛盾并重。 首先,五十年来,贸仲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面临着诸多困难、矛盾、挑战与机遇。事实上,贸仲、海仲自五十年代成立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处于激烈的外部竞争与后起的内部挑战之中。对外,不仅早期面临着国际上某些西方国家对于商事仲裁、海事仲裁的垄断威胁、抵制威胁,而且随着战后经济的复苏,亦面临着国际上相继成立的约20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激烈竞争。不管是远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还是近在咫尺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一不“虎视眈眈”地想在中国大陆抢占一块国际商事仲裁的地盘。对内,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除了贸仲、海仲之外,全国如雨后春笋般飞速成立了180多家国内仲裁委员会,很快形成了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竞争局面。此种条件下,贸仲所面临的矛盾与困难、挑战与机遇就更非往日可比了。 其次,贸仲、海仲五十年历史积聚了丰富的处理仲裁案件的经验,培养了大批优秀的高层次的仲裁员、秘书人员、理论研究人员,这是一笔无价的丰厚财富。与此同时,五十年的沉淀、积累是财富也是压力。与国内一些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相比,他们的人员多是初涉仲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待到一定年限便可转型另谋出路从而形成“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样一种灵活的人员管理模式,无需更多地考虑人员的出路问题、前途问题。贸仲则截然不同,秘书工作人员不仅是高起点、高学历进的门槛(经办案件的秘书人员最低起点几乎全为法学硕士),而且经过一线办案的长期培养、实践和磨练,其业务水平、理论水平不断深化和提高,大多已成长为优秀的仲裁员或者业务骨干。这样一批宝贵的人才资源和财富,过去和现在都在兢兢业业地为贸仲工作,对贸仲所取得的成绩和贸仲事业的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何使用这样一批骨干力量也是贸仲不得不充分考虑的问题。 第三,贸仲、海仲作为与国际上众多优秀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齐名的世界知名仲裁委员会,倍受国人及世人的关注。无论是在贸仲仲裁的个案情况,还是有关贸仲机构的管理体制,由于贸仲所处的特殊国际地位以及竞争等因素,都有可能被误导,在国内国际引起强烈反响甚至争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贸仲的国际声誉和事业发展。这些都要求贸仲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员谨言慎行,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人文素养及政治素养。 综上,用发展的眼光以及创新的思路,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就成为贸仲人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 (2)贸仲事业发展面临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 国务院法制办卢云华司长在其《中国仲裁十年》一书中指出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基本矛盾,就贸仲、海仲所涉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而论,其基本矛盾,以笔者之浅见,当属贸仲、海仲先进的仲裁程序规则与相对滞后的宣传推广和认同以及机构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则为:贸仲、海仲的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外商投资的高速增长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需求不相适应;与国内众多仲裁机构《仲裁法》颁布十年来的快速发展相比,不相适应。 (3)挑战与机遇共存。 200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142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2%,比“九五”期末的2000年增长了2倍。截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额达8000亿美元,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4万多个。1990年至2004年,在华外资企业利润汇出额达到2506亿美元。2004年,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出口额达3386亿美元,中国服务贸易进口达721亿美元,仅为专利权一项就支付了45亿美元。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为我国仲裁事业以及贸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就海事海商而言,据《环球时报》2006年6月9日报道,中国是世界上第三大造船国。2005年,中国港口完成吞吐量49.1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580万标准箱。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在最近一次国际海事展会上,60%以上的修船和海洋运输订单落入中国企业的腰包,200亿美元的新船订货市场价值,中国企业获得30%的订单没有问题。 再看法院近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仅以广东为例,近三年来,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达14999件,审结12883件;平均每年受理的涉港、澳、台案件都在3000件以上。 涉外仲裁案件又如何呢?贸仲近几年平均每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近500件(国内仲裁员案件400多件)。国内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极少甚至没有。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位居前列的一两家国内仲裁机构,近一两年受案数量有所提升,约在20至50件不等。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外商在华投资的不断增长,涉外争议实际上非常之多,但这些涉外商事案件真正到贸仲、海仲或者在中国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数量却非常之低。据此,我们所期待的以仲裁方式作为解决涉外商事海事争议的重要手段的路还很漫长。这也正是贸仲、海仲要发展壮大而且可以发展壮大的巨大空间。 (4)求是事实分析客观情况,准确定位解决具体问题。 贸仲的成绩已属过去,往日的辉煌是荣誉也是压力。随着仲裁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贸仲必须在五十年造就的坚实基础上二次创业,必须在发展中谋取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方法。发展是硬道理,舍此,别无更好良策。不发展,贸仲面临的所有问题和矛盾都无法顺利解决。 贸仲的发展方向必须立足国内,着眼国际,重在开拓涉外仲裁业务。贸仲必须首先静下心来潜入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以做到心中有数;必须将贸仲、海仲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以争取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必须将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切实融入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大局以及入世后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外商投资的增长以及我国政府承诺的对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开放中去,以争取市场主体对我涉外仲裁的认可、认同和支持;必须狠抓办案质量,坚持程序公正,坚持依据适用的法律、合同的约定、国际惯例等公正裁决,保证实体公正,切实保证和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允许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或徇私舞弊等不公正裁决的现象出现;必须培育、彰显、弘扬独立公正、诚信合作、清正廉明、和谐宽松、谨慎勤勉、高效自律的仲裁文化,提高仲裁员、秘书人员、工作人员的人文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仲裁员、秘书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当事人至上的理念;必须在继续改革的基础上加强两涉外仲裁机构的管理,依据贸仲、海仲的特殊条件和客观实际,找出一条适应贸仲、海仲发展的仲裁机构管理机制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模式,尽一切可能调动所有积极因素,激励贸仲、海仲人员为我国的涉外仲裁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认为,贸仲、海仲要一心一意谋发展壮大,实现贸仲、海仲的再度创业和发展,必须但不限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定一部优秀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方便当事人的仲裁规则;培育弘扬仲裁文化,提高仲裁员、秘书工作人员的人文、道德及专业素质,从而保证公正裁决及办案质量;加强仲裁机构管理,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机构管理模式,向管理要效率要生产力;加大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力度,将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方法切实融入市场经济之中。 (未完待续下期见7月4日本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