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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科:你的伤口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法制日报

  轰动一时的U盘专利侵权纠纷案终于结束。当事各方以签署和解协议而握手言和的结果,对于当事的各方以及移动存储行业而言不能不说是皆大欢喜,而处理纠纷的司法系统、专利复审委员会也都是了却了一桩心事。虽然该案件最终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该案件在一审程序中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凸现了我国司法界在审理IT技术专利侵权纠纷中应当引起关注的问题。

  U盘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的涉案专利是一件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涉及两个:一个是数据存储的方法,另一个是数据存储装置;前者涉及U盘内部设置的能够存储数据的软件,该软件是依靠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来编制的;而后者则涉及数据存储装置,也就是我们所见到的U盘产品。

  依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产品专利”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而“方法类专利”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则包括: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

  该案的原告郎科在起诉状中称被告的制造、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没有清晰地指出被告侵犯了哪个保护主题的权利,也没有明确地指出被告的使用行为侵权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说侵犯了ZL99117225.6专利权。

  原告在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为经公证购买的被告U盘产品,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U盘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的哪个保护主题的权利,也没有提供该证据与原告专利逐一对比的信息。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也认定了该专利权利要求是两个主题:一个是数据存储的方法,另一个是数据存储装置,即该专利具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这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这样的判决有违专利侵权审理的基本规则。

  其一,从法院的角度看,应很好地掌握IT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案的审理方法。

  在IT技术领域的专利具有不同于化工、机械领域的专利特点。一般的发明专利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本案专利即涉及了方法和装置2个独立权利要求。这些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需要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对审理方法进行细化或调整。例如,首先应该分清专利的不同保护主题,明确案件的诉争到底涉及哪些主题,这些主题之间有无关系,然后再明确每个保护主题下的保护范围问题。

  通常,IT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中的“装置”权利要求主题,比较直观,因此也容易审理。

  IT技术领域大量发明专利所包含“方法”权利要求却是审理难度较大的问题。IT技术领域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内容通常是数据处理的方法。依据该数据处理方法产生的产品形式往往是软件产品,也就是依据该专利构思编制的、能够实现该方法技术效果的软件。它不同于生产工艺的方法,这是IT技术专利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编制一软件所用的方法是否构成对数据处理方法专利权的侵权,在技术认定上往往难度较大。严格来讲,需要从软件源程序反推其方法过程,再依据推定的方法步骤来对比专利权的数据处理方法步骤。这个过程需要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工具来进行。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首先明确侵权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主题,即在此层面上将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分清楚,对于纯粹的技术问题,可以依靠技术鉴定机构,对技术进行解释或界定,甚至对技术的内容进行客观的对比分析。此外还有必要要求原告明确其诉求对象,即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其专利权中哪个权利要求主题受到了侵害,然后再检查被告是否提供相应的侵权证据,甚至对应的技术比对分析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涉及IT技术专利侵权纠纷审理的顺利进行。

  其二,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应当清楚其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其所列举的证据可以支持什么样的侵权诉求。

  对于包含多个保护主题的一项专利权,原告首先应该明确指出被告侵害的是什么权利,被告的什么行为产生了侵害,被告如何实施了该侵权行为;然后依据自己专利权的特点,如何能够有力、有效、全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原告不能够明确侵害的主题,既无法向法院明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准确地应对被告的抗辩,最终无法达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目的。

  从另一角度,被告同样也可以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证据,依据涉案专利权本身的特点来分析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抗辩。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诉称被告对其两个保护主题都构成了侵权,为此原告提供了被告涉嫌侵权的产品。但原告在诉状中的主张都没有依据该专利两个保护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而拆析其提供的证据。回观本案中原告不明确要害而诉的做法,不仅对原告自己权益保护不利,也给法院的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和困扰,使法院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偏差;同时也为被告攻原告之薄弱而突破的抗辩带来了机会。

  本文作者为隆德成铭国际知识产权咨询(北京)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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