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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不等于"公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1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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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不等于“公意”,依“民意”办事未必就是真理。显然,“民意”中的以杀止杀的思想是狂热的感性的,它表达的只是“对正义的一时饥渴”,而无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意”下的重典泛滥往往不是清明了治安,而是滋生了更多的罪犯。

  ———戴微微 红网

  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社会心理价值取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在农村依然普遍把养儿防老当作现实生存需求的社会情况下,贸然把鉴定胎儿性别纳入刑律约束范畴,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使所立之法沦为花瓶一样的“观赏性立法”;而且也会给人一种刑律过多过泛的错觉。因此,这次立法者暂时不把违规鉴定胎儿性别纳入刑律,实际上就折射出其对泛刑事立法主义的警惕,而这,无疑是更加符合社会大众心理诉求的立法价值取向。

  ———江子骏《新京报》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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