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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21名教授赢得“采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33 兰州晨报

  25万余元赔偿款今日兑现此类官司胜诉在我省尚属首例闪开新华社发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6月2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1名大学教授向兰州矿灯厂和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讨要“采光权”的官司胜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扣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5万余元作为赔偿款。6月27日,诉讼代理人将正式向21户受害人兑现赔偿款。“采光权”胜诉官司在我省尚属首例。

  21位住户讨采光权

  2000年10月10日,兰州矿灯厂与乾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联建开发合同。2001年6月5日兰州市规划局向矿灯厂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矿灯厂建设16号、17号、18号九层住宅楼,地形图载明16号楼东西长53.95米,山墙宽12.10米,山墙与西邻甘肃工业职工大学住宅楼间距10米,楼高度27.15米。同日,矿灯厂正式施工。

  2001年6月21日,刘畴等21位住户以矿灯厂及乾盛公司联建的16号住宅楼影响其采光权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赔25万

  2005年9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刘畴等21户根据更改后的16号楼建筑现状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鉴定,结论为甘肃工业职工大学住宅楼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说明甘肃工业职工大学住宅楼的采光在客观上已经受到第三人——兰州矿灯厂16号楼的影响,采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侵害。但根据市规划局审批建设方案却能够满足大寒日的日照时间≥2小时,说明居民采光权在客观上受到实际侵害的原因是由于矿灯厂和乾盛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扩大建设面积造成的。现因16号楼已竣工,根据实际情况,对刘畴等21户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判决兰州矿灯厂赔偿刘畴等21户住户损失25.20万元,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宣判后兰州矿灯厂、兰州乾盛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月2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州矿灯厂因在判决生效之前就申请破产,该案件的实际履行人变为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兰州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判决。2006年2月20日,刘畴等住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6月9日,法院查扣兰州乾盛房地产公司资金25万余元,6月25日,法院将全部款项打入刘畴等住户指定的账户。6月27日,诉讼代理人正式向21户受害人兑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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