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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饭店谁敢去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8:58 沈阳晚报

  周末高高兴兴的聚会,却被一盘吃进去大半才发现有异味的羊肉卷给搅和了。6月26日,贾先生向记者反映了此事。

  吃了大半发现肉有异味

  6月24日晚,贾先生和两个朋友一起到南八马路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点了个鸳

鸯火锅。由于麻辣锅开得快,三人先吃了麻辣锅涮羊肉,等到清水锅开了以后,三个人同时感到羊肉有异味,甚至是臭味。一位自称姓李的大堂经理接待了他们。贾先生和两个朋友担心身体健康,需要饭店给予身体检查。李经理只是口头答应,不同意开具饭店的证明,理由是单位公章不在手里。

  从当晚6时到9时,他们一直与饭店交涉,还报了警。最后一位自称饭店负责人的女士出面,表示可以开具证明。但是这一证明更令贾先生等三个人气愤,对方开具的证明写道:“如果就餐的三个人经过检查同时得上肝炎,饭店可以负责……”吃到了有异味的肉,提出检查身体的要求并不过分,他们并未提出任何赔偿,但是饭店为何要在三个人同时患上肝炎才能负责?

  发票信誉卡是维权证据

  26日,记者咨询了消协的有关人士。据其称如果受理此案,日后需要进行调查,但是消费者掌握相关证据非常重要。由于贾先生他们没有进行买单,只得到了饭店出具的一个书面保证,这到消协等部门进行投诉都不算为有效证据。只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得到的发票和信誉卡,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加盖公章有法律效力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刘东亚律师告诉记者,这件事情上,由于贾先生能出示的书面证明上没有饭店的公章,也不能确定签字的是否是饭店法人,因此只能做为辅助证据。由于当时报了警,当时的报警记录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至少能证明当时的情景和双方说法。刘律师提醒,市民再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让对方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留有书面材料,并盖有单位公章。同时报警后警方的报警记录留有原始陈述情况,也能起到一定的证据作用。本报记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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