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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法滥占土地背后的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6月23日在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实施《土地管理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要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加强执法监督(据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近期,媒体陆续披露了一批土地违法事件:6月20日,据新华社播发了记者对河南省

郑州市惠济区占地530亩违规建设政府新址的调查;22日又报道了浙江公开曝光政府非法批地等11起土地违法案件的新闻……看来,违法滥占土地、非法批地等土地违法现象,在消停一段时间后,又开始“活跃”起来,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那么,对这些土地违法案件,应如何看待,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是做到“有法必依”。有道是:“冤有头,债有主。”对土地违法的主体——不论是非法占地的企业组织、非法卖地和破坏耕地的村级组织,还是非法批地的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如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要遏止土地违法行为,仅仅对上面列举的土地违法主体进行制裁是不够的,还必须反思和治理土地违法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特别是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以及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失职渎职问题。

  一方面,要调查和反思一些企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为什么能够非法占地,一些村级组织为什么能够非法卖地和破坏耕地?除了一部分属于擅自占地、卖地,不呈报审批外,还有一些是在事前或事中、事后向基层政府、上级政府送过审批报告,而且还获得了批准。很显然,这种批准行为也是违法的。我们不能不怀疑“违法批准”背后有猫儿腻。违法占地之所以肆无忌惮,就是有地方政府在背后撑腰,或者是“政府作用的结果”。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暗中支持土地违法行为,甚至置国家政令于不顾直接非法批地。而这些地方政府和领导之所以敢如此,就是受利益驱动,不排除一些官员从中得到利益甚至收受了贿赂。所以,也难怪国土资源部前不久发出紧急通知: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还想问的是:在国土资源部三令五申要求严查土地违法行为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国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什么会对当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无动于衷?为什么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个中原因也许很复杂,但可以明确的是:土地执法不能稀里糊涂,更不能搞“弹性操作”。要知道,不论是滥用职权“乱作为”,还是玩忽职守“不作为”,都要付出代价——在《刑法》中,不仅设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还设有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而国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就是玩忽职守。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观之,盛华仁副委员长就当前贯彻《土地管理法》,提出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是有针对性的。而“要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加强执法监督”,我想,这不仅仅是要求严查土地违法案件,还有更深层次的意思:查处土地违法背后的腐败。

王治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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