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当事人精神病住院期间能否在诉讼时效中扣除关键是看起诉时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案情:某酒厂法定代表人秦某2003年5月13日得知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未征得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25日将该酒厂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秦某诉权或起诉期限。在此期间,秦某因患精神病分别于2003年5月4日至2004年2月17日、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2月4日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因精神病住院治疗期间为封闭式管理,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出院后,秦某于2005年6月20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变更登记行为。

  分歧意见:对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秦某因患精神病,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其患精神病两次住院治疗期间,不应计算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故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法律规定的2年起诉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因此本案起诉已超过了起诉期限。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秦某从2003年5月13日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2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而秦某于2005年6月20日才向法院起诉,所以此案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它的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并且是一个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止、中断。

  如果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这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此时起诉期间应为3个月,如这3个月内当事人出现了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起诉期间应适用《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时效可以中止、中断。虽然本案中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秦某,其间秦某又因精神病住院,可以从其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适用时效中止、中断,但仍然受从秦某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限制,故本案已超过了起诉期限。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

张正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