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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起点适当提高体现和谐社会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6年3月1日,浙江省将该省的盗窃犯罪起点由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同时,对该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这不仅意味着新一轮犯罪起点的调整,也促使我们对现行的犯罪起点格局、对怎样构建和谐社会刑事法治的犯罪起点进行论证。

  犯罪起点作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现行刑法典

对于犯罪起点的确定,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采用原则性规定,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犯罪起点,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职务型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等;另一种则采用灵活性规定,在刑法典中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作为犯罪起点,如侵财型犯罪、渎职类犯罪等,对于这类规定,通常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发布。长期以来,“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对大部分犯罪采用原则性规定,明确具体的犯罪起点,但对小部分犯罪,主要是一部分涉及到财产型的犯罪(如盗窃罪、挪用公款罪)则采用灵活性规定,发布一个幅度性的犯罪起点,由各省再自行确定这些犯罪的起点,有的省份在制定这些犯罪起点时,又将城镇和农村分开,制定不同的犯罪起点,如四川省规定城镇盗窃罪的起点为1000元,农村为700元。

  我国现行犯罪起点的确定受长期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影响,将尽可能多的不法行为纳入刑事调控范围,因而我国现行的犯罪起点存在偏低的趋向。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承受力和容忍程度的增加,过去的定罪起点已经从犯罪状态弱化到了一般违法状态,因此,我国的刑事政策有必要进行调整。

  当前,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刑事政策应当轻重结合,宽严相济,即对那些严重刑事犯罪,首先是要在刑事立法上严密刑事法网,制定较重的刑罚;对那些不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和对社会稳定直接影响较小的犯罪,则应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即提高犯罪起点并制定较轻的刑罚。具体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法定犯或过失犯罪,可实行非犯罪化或非刑罚化,或多使用免予刑事处分、缓刑或罚金刑(尤其应当广泛地使用罚金刑),以避免那些被判处短期徒刑、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狱中受到交叉感染,从而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背道而驰。即或是较重的犯罪,也可运用恢复性司法等方式减轻社会危害。

  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导下,犯罪起点的确立应当改变过去那种一味偏低的制定政策,对轻罪制定较高标准的犯罪起点,对重罪制定合理的犯罪起点。同时,刑法的总体发展方向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朝宽松轻缓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合理使用犯罪起点的调剂尺度,利用犯罪起点的制定对刑法的系统体系产生影响,调整其打击的重点和打击方向,促进刑事政策与时俱进,为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走向。

  犯罪起点的科学设置,对确认和惩治犯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如果犯罪起点偏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必然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犯罪起点偏高,容易对犯罪惩治不力,使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犯罪起点偏低,会导致打击面过宽,侵害一部分违法群体甚至无辜者的利益,使统治阶级的对立面增多。这两种情况都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科学构建。

  以盗窃犯罪为例,由于这种罪名是我国的多发性犯罪,其犯罪案件数量按照刑法所确立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犯罪格局,一般性的盗窃犯罪案件基数较大,不同的起点往往决定着成千上万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对这类犯罪起点的数额确定,尤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定罪标准。回溯我国对于盗窃罪的起点调整:1984年,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以300元作为盗窃罪的起点,1998年,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对盗窃罪的起点修改为1000元,15年间,盗窃罪的起点提高了三倍多,然而,从1998年到2006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大加速,如果全国各地仍然依据1998年制定的盗窃犯罪起点刑打击盗窃犯罪,必然导致很多盗窃行为被当做犯罪来处理,从而浪费刑事司法资源。

  综上,在怎样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犯罪起点的定罪标准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各类犯罪起点的专门性论证,特别是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时调整,避免打击面过宽或过窄,保证不同群体在不同时期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

苟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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