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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开宣判5起贩毒案10名被告人被判三至十五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17 生活报

  解娟 本报记者 李健

  本报26日讯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哈尔滨市依法打击涉毒品犯罪公判大会,依法公开宣判了5起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

  王长义、黄立民贩毒案

  2005年8、9月期间,被告人王长义在哈市某医院门前,将从医院为其患病的母亲开出的杜冷丁中的50支,以由被告人黄立民付诊费、车费的形式多次变相卖给黄立民。被告人黄立民在上述地点两次以每支人民币50元或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25支。今年1月27日9时许,二被告人在上述地点再次以每支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杜冷丁10支时,被接到举报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捕获。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长义、黄立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扣押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彦贩毒案

  2005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彦与王某某约定在哈市道外区南十二道街一音像社交易冰毒片,二人见面后,在该地附近一居民楼内,被告人张彦以每粒25元的价格卖给王冰毒片120粒,重10.74克,二人交易后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现行抓获。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胡秀云、林殿利、崔纯宝非法持有、非法运输毒品、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胡秀云与林殿文(已死亡)同居期间为了扎吸和贩卖毒品,于2005年10月一天,将人民币24000元汇到“靖继水”(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里,购买了1000支杜冷丁,除林殿文自己扎吸外,又以每支人民币40~50元价格,伙同林殿利贩卖270余支。

  被告人胡秀云、林殿利伙同林殿文为了扎吸和贩卖毒品于2005年11月1日,将人民币24000元汇到“靖继水”提供的账户里。“靖继水”在接到钱后,于同年11月3日通过长途客车,将1320支2ml/100mg的杜冷丁托运到哈市南岗区安发桥下长途客车站,同日9时许,被告人林殿利与林殿文到该站将装有杜冷丁的邮包取走后,乘出租车在哈市道里区建国街173号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杜冷丁1320支。经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在送检的杜冷丁中检验出杜冷丁毒品成分。被告人胡秀云伙同林殿文为扎吸和贩卖毒品,由林殿文于今年3月6日,在道里农行将人民币31000元汇到名为“苏纯普”的账户里购买杜冷丁。同年3月7日,被告人崔纯宝携带2ml/100mg杜冷丁1250支来哈,胡秀云与王波来到哈市南岗区,将崔纯宝放在学府书店门前装有毒品杜冷丁的黑色挎包取走后乘出租车原路返回,被告人胡秀云在中途下车,被告人崔纯宝被在该书店门前守候的公安人员捕获,从其身上搜出用于收取毒资的名为“苏纯普”的银联卡1张。当日,公安人员在哈市道里区民主七道街林殿文住处,将向林殿文交货的王某和林殿文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杜冷丁1250支。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在送检的杜冷丁中检验出杜冷丁毒品成分。2006年4月8日,公安人员将在逃的被告人胡秀云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纯宝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秀云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林殿利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依法认定被告人崔纯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认定被告人胡秀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认定被告人林殿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孙凯、刘明艳贩毒案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顾乡电影院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10粒麻古,供吸毒人员杨某等人吸食。2005年4月9日凌晨,刘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电影院附近从被告人孙凯处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得二袋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杨某、戚某等人。

  2005年4月9日12时许,刘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电影院附近,从被告人孙凯处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得二袋冰毒(0.88克)、20粒麻古(1.88克),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杨某、戚某等人。公安人员在哈市道里区乡里街将被告人孙凯、刘明艳抓获。当场在孙凯驾驶的捷达轿车上缴获89粒麻谷(8.28克)、18袋冰毒(7.05克)、32粒“摇头丸”(6.62克)。在孙凯、刘明艳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乡里街140号住房内缴获5袋大麻(17.52克)、12袋冰毒(5.92克)、32粒“摇头丸”(6.73克)。根据刘明艳供述,在刘明艳母亲家扣押了刘为孙凯隐藏的18袋冰毒(52.02克)、1袋大麻(432.62克)。经刑事技术科学鉴定,在收缴的物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咖啡因、MDMA等毒品成分。上述毒品已全部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凯、刘明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被告人孙凯驾驶的捷达轿车里、被告人孙凯与刘明艳共同租住的住房里以及从刘明艳母亲家里所搜缴的大麻、冰毒、“摇头丸”,均系二被告人为贩卖而持有的大量毒品,且备有塑封机、塑封袋、天平等作案工具。因此对于所收缴的上述毒品,可认定未遂。被告人孙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明艳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孙凯、刘明艳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孙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明艳应当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孙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认定被告人刘明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阳、程新宇贩毒案

  被告人刘阳从长春携带毒品麻古来到哈市,并找到被告人程新宇帮助其贩卖。2005年12月18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程新宇卖给陈某、朱某毒品麻古100粒(约重9.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获赃款人民币3000元交给被告人刘阳。

  2005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阳、程新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酒店508房间内,贩卖给郭某毒品麻古100粒(约重9.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赃款人民币3000元由刘阳获得。

  经检举,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19日将被告人刘阳、程新宇抓获,当场缴获尚未卖出的毒品麻古558粒(共计52.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阳、程新宇经教不改,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当场缴获的毒品麻古558粒(约重52.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系被告人刘阳所有,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刘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认定被告人程新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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