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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透过“磨砂玻璃”的正义之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19 正义网

  6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吕春明涉嫌贩毒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庭审过程中,两名缉毒警察在屏风后隐形出庭,指证吕春明贩毒,否认曾对其刑讯逼供。(6月27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当法庭上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或者程序提出异议时,法官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直接认定其有罪。退回补充侦查,往往浪费人力和

财力,而在有异议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不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甚至还有发生冤案错案的可能。因此,针对贩毒嫌犯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一事,缉毒警察在磨砂玻璃的屏风后“现身”作证,其意义非同寻常。

  国外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一说,出庭作证是警察当然的义务。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无论在立法上还是观念上,却是比较新鲜的事物,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事例极其罕有。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率本来就很低,加之警察也极少出庭,法院的判决就只能建立在警察制作的书面案卷材料基础之上。在这种诉讼形式下,因警察不出庭作证,法官、辩护方无法对警察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变“侦查中心主义”为“审判中心主义”。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除了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证人的狡辩、提高诉讼效率外,还有助于解决屡禁不止的非法取证问题,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揭露警察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这无疑将加大警察的责任意识,培养其依法侦查的观念,自觉提高执法水平。

  英国有句谚语说,“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让警察出庭接受公开质证,必将推进“正义”这一法治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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