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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冷遇”状告规划局 法院一审判决:限规划局在1个月内对举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洛阳讯一市民认为有违法建筑,举报到洛阳市城市规划局后,却受到了“冷遇”,遂将规划局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见到“判决书”中称赞原告“举报”的“行为可嘉”。

  2004年10月,55岁的洛阳市民冯秀珍,因洛阳东方物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一幢高楼,与其居住的大楼相距“不足16米”等原因,向洛阳市城市规划局举报。洛阳市城市规划局于2005年9月19日,向原告回复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拒绝。于是,冯秀珍委托律师杜鹏将规划局

告上法庭。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规划局称,东方公司建设的9-18号商住楼,是规划局2005年2月22日规划批准的合法建筑,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告要求查看“监督检查记录”,更无法律依据,显属无理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杜鹏律师则说,第一,2005年2月20日,东方公司的建筑已经建至二层,“规划许可证”是2005年2月22日下发的;第二,即便按照“规划许可证”,两楼的间距应当在21米、20.98米,规划局自己的实地测量为“间距接近20米”,但规划局没作出任何处罚;第三,规划局称,他们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不属于法定公开的事项”,因此不允许原告查看,而这些监督检查记录不是“国家机密”,没有密级保护,根本不存在“不属于法定公开的事项”之说,应当让原告查看。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原告举报东方公司违犯《规划法》的行为可嘉。被告在接到举报材料后,经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就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没有依法处理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认为调查就是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其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洛阳市城市规划局在一个月内对原告冯秀珍举报东方公司建设规划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原告冯秀珍要求被告洛阳市城市规划局履行同意其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承担195元的诉讼费用。

  □首席记者任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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