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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征税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35 南方日报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征税有新规

  从事学历教育的超额部分征税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则全额征税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了对教育劳务收入的征税政策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否免征营业税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昨天广州市地税

局明确表示,是否征税关键要看该学校是否从事学历教育,且学校收取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教育劳务收入的有关规定。

  市地税局表示,凡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颁授的国家承认学历认证证书,或其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该类学校出具证明其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教育认定资料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对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与就学有关的各项捐款、赞助等(外国政府对学校的拨款可除外),均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其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仅限于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3月,全国范围内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共71所,其中广州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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