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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09:47 生活报

  ■新闻事件

  据新华社电,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正方

  从某种意义上讲,违规医生手中的B超仪器几乎成了一部“杀人机器”。目前在有些地方,违规胎儿性别鉴定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团伙违规———在有些基层医院,从二级医院到乡镇卫生所,都有B超机。实际上并不一定是做B超的医务人员在做,其他的医生也做。这将使一些人人为选择胎儿的性别,从而导致男女性别比率失常。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反方

  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

  另一方面,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不必然导致堕胎。另外,按照草案的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即便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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