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违规发布突发事件” 委员称规定不够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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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1:25 中国新闻网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进行“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说明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等议程。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表示,依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规范,都写得比较明确,建议通过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使这部法律对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挥作用。 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王维城委员认为,草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大小不同,明确了不同级别政府的责任,有利于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草案第6章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列了7项,其中第2项是“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所列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但规定的处分太轻。建议加上一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智宏委员、郭树言委员也认为,草案第55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上已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树言委员举例说,有些煤矿爆炸事故中,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责任人畏罪潜逃的事件时有发生。他认为,对这类情况就应当按刑法处理,仅用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草案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发布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许多委员提出,草案第57条“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虚假情况的”,不够准确,应明确是什么部门作出的“规定”以及“规定”的具体内容。 徐永清委员建议,草案应对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要求写得更明确一些,以更有利于武警部队增强责任感,更好地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据新华网;田雨 李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