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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何时享受“同命同价”“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2:00 光明网
罗真如

  “同命同价”人们已经讨论得够多了。人之既死,还要说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这听起来着实让人不怎么舒服。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不能不让笔者旧题重谈。这个《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省高院有关领导介绍,这是首次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第一次提

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2006年06月23日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笔者在为已经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高兴的同时,更多的却是为那些没有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和广大的农民叹息。“同命同价”,一个人们争论、探讨了无数次的司法问题,到底还要富有良知的人呼唤多少回才能真正变为现实?按照河南省高等法院的文件,核定相关损害赔偿费用依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各地的消费和收入水平肯定不尽相同,农民及那些没有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如果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得到的赔偿照样要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况且到具体司法实践时,要为“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验明正身”恐怕不见得就是一件容易的事;再一个,《意见》实行后,死人赔偿案的背后会不会出现新的司法腐败?笔者的担心恐怕并非多余。

  关于“同命同价”,我国宪法其实已规定的非常明确,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出身卑微还是高贵,无论你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在法律上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民法通则》里面也没有对死亡赔偿实施城乡差别待遇的有关规定。造成农民与城市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根源,肇始于1992年1月1日开始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根据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但是,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通过受害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赔偿标准的歧视性规定。不料,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来区别城市居民与农民的赔偿标准。根据这个规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悬殊很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命漠视,背离了和谐社会的根本要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河南省高院既然想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实,为什么不根据宪法精神来个彻底改变,还要拖泥带水,抛出个“明显城镇化的农民工”概念,把农民中的一小部分——已在城镇安居乐业的农民工划到了城市居民的圈子里,以前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同命不同价”,现在无非变成农民与农民工“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农民想享受“同命同价”的“待遇”依然还是个梦想。

  1963年8月28日,一个名叫马丁·路德·金的美国黑人发表“我有一个梦”的著名演讲。在黑人看不到与白人平等的曙光之时,他鼓舞人们:“我们信奉一条不证自明的真理:人,生而平等!”“今天,我心怀一个梦,我有一个梦,终有一天,深谷合高山夷平,歧路化坦途,曲径变通道,云消雾散见天日,万众共沐天主恩。”今天,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也可以坚信,人,生而平等!农民终将有一天会和城市居民在生处处平等,在死“同命同价”,那一天,不可能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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