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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人身损害赔偿与城里人等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3:24 大众网-农村大众

  农民进城经商4年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该以何种标准赔偿?近日,沾化县法院对一起居住在城市中的农民作出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要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多一倍。

  无棣县信阳乡南张村农民吴景华于2001年6月携妻子范国英、儿子吴文治、女儿吴文维从其原籍来到东营市河口区农贸大市场做五金生意。2005年6月22日,吴景华驾驶三轮农

用运输车从东营市河口区来沾化县送货时,在沾化县境内与河北省曲阳县牛志强驾驶的解放大货车相撞,吴景华当场死亡。牛志强是河北省曲阳县焦建茹的雇佣司机。此事故经沾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景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牛志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范国英、吴文治、吴文维要求焦建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未成,便将焦建茹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通过的《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第六条规定:农民在城镇居住超过1年的,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对待。因此,吴景华虽然是农民,但其在城市经商、居住达4年之久,消费支出于城市,完全符合城镇居民的消费特征,从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已经等同城市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支持了范国英等人的诉讼请求。

  李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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