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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马国川:谁来为一条鱼说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4:34 云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说,我国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现行法律限定了当事人的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路见不平、依法相助”式的公益诉讼无法提起。(《人民日报》)

  公益诉讼的本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其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维护公众利益。因此,提起公益诉讼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公民

个人、法人或者是社会团体。

  近年来,人们之所以殷切期盼通过立法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因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日趋严重。除了那些侵害、浪费国有资产的事件外,各类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社会公害,也频频发生。

  笔者由此想到一个经典的案例。上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议会批准的一座水库即将落成时,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将影响这种鱼的生活环境而导致它的灭绝。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法院责令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并且耗资一亿多美元,浪费纳税人的钱去保护一种小鱼是不明智的。该环保组织立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判决大坝停工。最终,小鱼的生存战胜了耗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假如类似的影响一种珍稀鱼类生存的事情发生在我国,会怎么样呢?我国目前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由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可是由于这种破坏环境的事情,往往跟地方的经济发展有直接联系(如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等),主管部门一般不敢出面阻拦。另外一种办法,就是走法律途径,由某个人或者某社团组织站出来为鱼类辩护。问题在于,不管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规定,都有限定当事人起诉资格的规定,即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样,即使有某个人或者某社团组织站出来,最终也将被法庭驳回诉求!

  在某些人看来,为一条鱼说话,近乎天方夜谭。但是我们不要忘记,那些看似与我们没有什么联系的动物,其实与我们人类密切相关。例如,在长江里有一种鱼,就被科学家称为“人类生活环境质量的测试器”。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在保护一条鱼、一个物种的时候,其实是在保护我们人类。但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的公益诉讼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对我们自身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共同付出努力。但是,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中没有恰当的救济机制,关系到环境权诉讼的规定存在不足,导致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束手无策,使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不但影响到公民环境权的落实和保护,也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期待着有一天,我国能够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降低诉讼“门槛”,公民、社团组织可以为公共利益,甚至为一条不会说话的鱼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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