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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止醉汉坐公交”有悖公共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16:12 温州新闻网

  近日实施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规定,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重症病人、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及携带宠物者等6种人禁止乘坐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在内的公共交通车辆。有的市民对新《规则》的实施表示欢迎,但有一些消费者和专业人士对此提出了质疑。

  应该承认,规则中划定的禁乘群体确实会给公共交通秩序带来一定的麻烦,还会增

加司乘人员的工作负担。郑州出台此规则对维护城市公交车辆运行和乘坐秩序也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规则把禁止搭乘公交车的人群范围放大到醉汉、精神病人、重症患者,笔者不禁想说几句。

  虽然醉酒并不是什么好事,醉汉不雅观、不文明,让整洁的车厢充满酒气,甚至带来秽物,但是人在醉酒状态下,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他们也成了弱势群体。从人性化的角度看,面对弱势群体,社会公众都有救助的义务,公交车把无助的醉汉拒之车门外,又于心何忍?何况,这与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服务功能宗旨背道而驰。

  更加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公交车竟然拒绝重症病人。重症病人与不文明乘车行为根本不搭界。这样的病人需要的就是关心与照顾,需要的就是赢得宝贵的抢救时间。公共交通工具都拒载他们,如果110、120不能及时出现,他们是否会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呢?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民乘车是一种民事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公民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民掏钱乘车就是消费者,与乘坐的公交车、出租车之间是一种公平交易。不让他们乘车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该规则的有关条款,只规定了有利于少数部门的乘客义务,而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这对广大弱势乘客来说,是不公平的。况且,如此规章执行起来也没有法律依据,执行的效果未可乐观,很可能会有名无实。(湖北教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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