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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保管钻戒丢失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1:44 重庆晚报

  小两口开心地游泰国,没想到妻子的结婚钻戒在普吉岛游玩时,交由旅游团领队保管,弄丢了。昨日,丈夫何先生打进本报热线投诉,虽然领队承认钻戒在她手中丢失,但只愿赔偿钻戒实际价格的一半。

  据何先生介绍,今年6月8日,他与妻子参加了中青旅重庆分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6月11日,在泰国普吉岛游泳时,考虑到钻戒价值上万,又是结婚戒指,妻子便将钻戒交由该

团的领队保管。午餐之后,两人向领队要还钻戒时,却被告知钻戒丢了。

  昨日,记者在何先生手中看到了领队手写的“说明”,承认钻戒是在她手中丢失。何说,事发后,该领队未否认此事,但只愿赔付一半的钱,他们拒绝了。双方答应回渝再协商,6月19日,他们前往中青旅重庆分社协商,未果。

  记者找到了当时的旅游团领队朱女士。她证实确有此事,也给何先生夫妇写过“说明”。朱说,那枚戒指当时戴在她小拇指上,可能是在帮游客捡救生衣、鞋子时不慎丢失。对于赔偿,朱女士认为何的妻子未告诉那枚钻戒的价值和意义,也未签订保管协议,双方都有责任,自己只能赔偿一半的钱。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旅游局执法大队,一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能协调处理。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继维、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为和陈昊表达了不同的意见。邓继为称,双方未约定附加条件,只要领队答应替何先生的妻子保管钻戒,就负有保管责任,钻戒丢失,应全额赔偿;陈昊则认为,双方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在无偿保管的前提下,如保管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因重大过失造成钻戒丢失,可不承担责任。

  编后记

  对于一个纠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是常见的,然而让本报律师团成员之间意见相左,却不多见。读过这篇报道,你认为如何赔偿才合理?你更赞同哪一位律师的说法呢?欢迎读者拨打本报热线966988参与讨论。本报新闻援助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 汪云剑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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