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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禁放爆竹初定10地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2:05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上午,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

  记者从会上获悉,这份议案涉及了哪些地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哪些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相关违规买卖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

  禁放地点初步确定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条例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该规定(草案)初步决定了十个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六)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十)三坊七巷、朱紫坊内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区域及木屋毗邻区禁止燃放烟花。

  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据了解,该规定(草案)还对烟花爆竹的批发场所进行了规定: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两个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此外还对申请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申请批发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福州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经安全生产监督零售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

  福州市限制烟花爆竹地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期限不超过30日。

  对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记者 曾静婕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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