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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扎学员 海驾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2:37 华夏时报

  学员认为教练伤人属职务行为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学员被驾校教练持刀伤害,学员认为这是职务行为,向驾校索赔3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先生称,2005年9月6日他和妻子任女士共同在海淀驾校报名学习。任女士再

三请教李教练,请他给予倒车方面的技术指导,可是李教练就是不吱声,针对教练的这种态度,任女士要求换了教练。2005年10月7日,李教练看任女士在教练场地休息,便开车过来寻衅,在双方的口角中,李教练从车里出来,用刀将侯先生左手腕背部及左胸部扎伤。后侯先生被海淀驾校用车送往北京市老年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治疗期间,海淀驾校一名副校长前来医院探望,并交住院押金3000元,但后来海淀驾校就置之不理了。侯先生认为,因李教练将他扎伤系履行海淀驾校的职务行为,故起诉要求海淀驾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海淀驾校辩称,侯先生所述与事实不符,侯先生并不是李教练的学员,李教练是任女士的教练,在李教练扎伤侯先生之前,双方有言语过激的行为,侯先生也有责任。李教练伤人的行为也不是履行职务教授驾驶,不是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侯先生主张李教练伤人系履行职务行为不予认可。侯先生与驾驶教练发生纠纷时并未在教授驾驶过程之中,持刀伤人行为与教练职责无内在联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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