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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司机告电子眼未“体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2:37 华夏时报

  起诉被驳回我国目前尚未规定该种设备强制周期检定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对一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维持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终审判决。

  2004年8月22日17时24分,喻先生驾驶小客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安装在顺平路东

江头村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记录超速。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喻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喻先生罚款200元,并记3分。

  喻先生以记录其超速的自动监测系统未经检定、所拍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为由将顺义交通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以超速为由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顺义交通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认定喻先生的违法行为无误,交通队据此所作《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院驳回了喻先生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针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没有该种设备强制检定周期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认定喻先生的主张不应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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