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原告目的是逃避和拖延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5:0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朱政(律师,长城公司委托代理人)

  长城公司多年来多次向原告催要债款,并起诉追讨部分债务,但胜诉后人民法院一直执行未果。鉴于自行催要不成且费用支出较多,起诉又执行不力的现实,为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减少国家损失,长城公司经登报、网站公布及竞价等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依法将17户债权转让给融信公司。融信公司受让债权后,依法向

数家公司催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行使“撤销权”不过是为其逃避及拖延应付债务行为找个貌似合法的借口而已。

  不良贷款的处置均是“低价”处置,如果能以“高价”处置的话,这些债权依法就不可能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并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原告诉称“低价”转让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外,至今原告也没拿出二被告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四)项,即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或“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何证据。相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是原告自己。多年来,他不仅拖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还,甚至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还,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有银行贷款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上树立“赖帐不还还有理”的不正之风;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信——造成法院强制执行无力的不良后果。

  原告诉称债权转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无中生有。《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庭审中,长城公司已出示了当时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证据。况且,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原告既可以在被告融信公司起诉等案件中就《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述明,没有必要提起本案的诉讼;也可以依法就转让债权中能向长城公司提出的所有事项向融信公司提出抗辩。原告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所说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赖帐不还”的非法利益。

  原告诉称被告处置资产的“程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本不应成为本案审理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只有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中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国务院也没有相关详细的行政法规,就更不要说违反其中的强制性规定了。

  长城公司的所有处置程序均依法合规:第一、原告提出芜湖县经委想买下债权是虚假的,事实证明县经委没有按公告要求的内容向长城公司报价,也没有交纳任何保证金。第二、长城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完全符合法规的要求,原告说在芜湖看不到《安徽商报》是托辞,同样地处芜湖的融信公司就是在当地看到《安徽商报》后参加竞价的。第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价值分析和偿债能力的评估,与资产价值评估没有任何本质区别,更不会因此造成原告所称的资产价值降低。再者,评估报告只是资产处置的一个依据,与债权转让的最终价格并不完全一致,债权转让的价格是超过评估价的所有竞价中的最高价。原告在本案中说其拥有巨额资产,而在长城公司起诉要求其偿债的诉讼中又称其没有资产,本身就自相矛盾。第四、原告说他没有看到长城公司的处置材料,就证明长城公司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推定不成立。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长城公司对处置材料应当保密。本案中,长城公司也没有该方面的举证责任及义务。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