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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告状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5:0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华国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因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并行使撤销权的诉讼并不多见。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合同纠纷而言,原告一般应为合同当事人。从本案来看,合同当事人为融信公司与长城公司,而作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是否具有

原告的诉讼资格值得商榷。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本案原告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资格虽然值得商榷,但该案的发生也不无意义,至少让我们重新思考并探讨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建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所谓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就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原告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且诉讼的目的旨在维护国家、集体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将来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在我国建立,那么类似于本案的原告资格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本案还涉及到国有资产保护这一近年来颇为敏感的话题。本人认为,既然是不良资产的处置,那么要完全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显然不太现实。而现实的选择是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如何尽量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如果长城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且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程序合法,就很难说其不良资产处置存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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