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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权行使“撤销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5:01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俞保和(律师,融信公司委托代理人)

  原告无权对本案行使撤销权,其行使撤销权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融信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融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表明,合同双

方当事人并没有原告,对上述两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原告是无权提出异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因他人意志力为转移和改变的。

  作为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所体现的是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是排他的。法律不容他人非法干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自由。

  长城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融信公司有依法享有受让上述债权的权利。首先,长城公司有权在国务院、财政部的授权范围内依据《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处置不良资产。其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即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的证据表明,长城公司向债务人履行了债权转让时的法定义务,长城公司与融信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再次,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通过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等途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股份制银行,肯定了长城公司与融信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的做法。融信公司受让债权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和需要。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融信公司受让债权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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