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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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为保障被助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民政局、计生局、公安局《关于解决我市私下抱养弃婴(弃童)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局工会纪200418号)的规定,广州市居民在1992年4月1日至1997年6月25日期间私下抱养弃婴(弃童)已办理了《助养证》的,请于今年10月31日前到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广州市西湖路99号705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的,我局将不再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将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广州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特此公告。 广州市民政局 200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