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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东家”技术 起“自家”炉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 通讯员詹了光)深圳创维公司两工程师以其掌握的公司技术秘密入股,与他人成立同类公司,并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研发同类产品,给创维公司造成人民币152.5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深圳南山法院昨日对侵犯创维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该公司原工程师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

币2万元和1万元。

  瞒着“老东家”另起炉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04年5月至12月担任创维公司硬件工程师,吴某于2004年10月至12月担任创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两人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二被告人在工作期间均与创维公司签有《保密合同书》。

  2004年10月,深圳一塑胶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三人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被告人谢某和吴某以创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在香港成立一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DVB产品。

  此后,谢某遂利用其在创维公司担任DVB技术硬件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将创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软件复制后带出创维公司,吴某则偷偷复制了创维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

  化名“跳槽”触犯法律

  2004年12月两人离职后化名为李光华和刘树来到王某投资的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创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开始研发同类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生产出样机50台,将该种样机寄往国外20多家客户,案发之前已接受了外国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

  另外,谢某曾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创维公司的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还利用创维公司的技术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吴某违反了与创维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创维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加以销售、使用。法院以创维公司研制同类技术软件所必备的成本为认定损失的重要参考,认定两被告人共同给创维公司造成人民币152.5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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