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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硕士”状告母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院: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陈作为无学籍的学生,不应具有毕业的资格。中大撤销其学位证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报讯 (记者毕征 实习生王瑞 通讯员曹志明、朱赞锋)12年前,大专肄业的陈颖通过伪造毕业证书考取了中山大学研究生,终获哲学硕士学位;毕业6年后,假学历露了馅,不仅硕士学位被撤销还因此丢了工作。陈颖心有不甘,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请求

法院撤销中山大学关于宣布其毕业证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同时要求中山大学为此赔礼道歉。海珠区人民法院昨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陈颖本是湖北省红安县人,今年38岁,1988年通过高考考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1989年因7门功课不及格被该校勒令退学。1994年11月,时年24岁的陈将其大专“肄业证书”涂改为“毕业证书”,并持该复印件等材料,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中山大学的中国哲学研究生,并成功通过考试被录取。1999年6月,陈在通过了各种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被该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并授予了学位证书。毕业后,陈进入广东省教育厅下属的某出版社工作。

  学历造假的事情最终还是露了馅。2005年7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向中山大学发函,提出对陈学历有异的意见,要求学校对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复审。中山大学在同年11月18日向陈颖核对当时的情况,陈颖承认当年是以改动的学历材料报考研究生。同年12月31日,中山大学认定:陈颖在报考199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时未取得大专毕业资格,伪造大专毕业学历,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不符合报考的学历要求,凭伪造的学历取得入学资格,决定宣布陈的毕业证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2006年1月4日,陈颖被广东省教育厅辞退。

  陈颖对此结果十分不满,他认为自己在就读期间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已取得了学位证书,事隔多年母校以报考时有作弊行为作出撤证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006年3月24日,陈颖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母校撤销宣布他毕业证无效并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并赔礼道歉。

  5月15日,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中山大学是否有权撤销学位,撤销的决定是否超过时效,是否需要道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陈颖指出,事隔多年母校以其报考时有作弊行为所作的撤证决定,明显超过行政处罚二年的追诉期限。且报名时有作弊行为,应按当时所违反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应以处理时相关的学位条例作依据。撤销学位,导致他被单位辞退,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中山大学则反驳:陈颖的作弊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所必须达到的道德、法纪方面的要求,在与其核对作弊事实无异后,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学校对原告采取因其错误行为而取得的学位归于无效、学历证书予以撤销的决定。学校对原告舞弊行为的处理,属于既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办学自主、学术自治原则的一种特殊处理行为,是依权限对发现的不当利益的撤销,并非行政处罚行为,更不受二年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陈作为无学籍的学生,不应具有毕业的资格,因此所获得的学历证书不予以承认”。

  《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山大学在收到相关单位对陈颖学历的异议时,向其作了核实,听取陈对当时舞弊作伪事实承认的陈述后,作出撤销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此外,陈颖因该事件被辞退,是其工作单位对其作出的处理,“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中山大学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陈颖的诉讼请求。陈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各方声音

  撤销有“理” 不撤合“情”?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陈颖的学位是否该撤销众说纷纭,有支持的声音,但反对者也不在少数。

  支持撤销者:

  “如果是严格按制度办事,取消无可厚非。”

  “诚信为立身之本,知识是傍身之技,诚信已经破产,知识亦是无用。一个无法在是非问题上作出正确选择的人,有再强能力,又有何用?”

  反对撤销者:

  “如果他在后来的学习中的确用了功,而且也的确与他的学位相配的话,其实真的不要取消他的文凭。取消只说明了学校的机械!”

  “他能考上说明人家有真本事,凭什么受那一纸文凭的限制呢?”

  “文凭这个东西,就是个敲门砖!你看谁进到屋里后还攥着不放?这个决定就是在苛责陈先生!大专毕业的人那么多!能考上研究生就是本事!一纸文凭定终身,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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