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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1000块把房卖给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7:5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合同上明明写着是“钢混结构”房屋,验收时却成了“砖混”房,气愤的业主们争相告上法院。近日,白下区法院房产审理组法官为此剖析了买房、收房、用房各个阶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给市民提个醒。

  “钢混”摇身变“砖混”

  今年4月,白下区法院陆续接到辖区内某小区三期业主的诉讼,原因是新房从“钢混”结构变成了“砖混”结构。业主抱怨:“结构一改变,房子性能大大改变。现在装修新房都不敢在墙上打洞,可要是钢混结构,拆掉一面内墙都无所谓。”于是,业主们根据自家房子的面积提出了1万至2万的赔偿要求。据悉,此案正在审理中。而同样位于科巷的一栋商住楼,开发商把承诺的“东芝牌”电梯,掉包成了“崇友牌”电梯,小区18位业主代表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电梯。

  房产组朱法官: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开发商有义务恢复到合同承诺的样子。但是从实际出发并不现实。如果是结构问题,更是无法恢复,一般业主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新房四周能否随意装修

  今年3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拆除一楼的封闭阳台,因为他们之间有协议,不能封闭一楼的花园。但业主表示房子是自家的,想怎么装就怎么装,为什么要听物管的。

  房产组武法官:物业管理合同分为前期和后期两类。业主普遍反映签订的前期合同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甚至有点“胁迫”的意味。业主认为,前期物管是开发商请的,前期物管合同却同时制约着他们装修新房,例如,不许封闭阳台,空调外机不许随意挂放等问题。武法官称,一旦业主入住新房,就表示他认同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对装修的限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房子被贱卖老汉有意见

  今年1月,杨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老伴没有经过他同意,把房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儿子。对于老伴的行为,杨先生认为实在荒唐,他要求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房产组武法官:公民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杨先生老伴有权利处理自己的一半房产,但不能顺带把杨先生那份也处理了。基于房子不能一分为二,处理夫妻共同的房子就需要双方同意。因此,房屋买卖是无效的。至于房子价格只有1000元,却是合法的,只是在交纳税收时须按照当地指导房价交纳税款。

  退租房不彻底照付房租

  今年2月,接到法院判决书的小李很郁闷。先前的房东告他没给房租,但他早在半年前就把钥匙给了房东,表示不住房子了。结果,房东竟然打赢了官司。

  房产组武法官:从人情上来看,小李的确冤枉,不住房子,还要付房租。但他是犯了不懂法的错误,把钥匙给房东,并不代表租房协议已经解除。法律上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一是合同中有约定的行为;二是事后协商解除,并做书面说明;三是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欺诈、显失公平等。小李和房东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合同,但他们并没有做解除合同的商议。小李交了钥匙后,可以再要回钥匙继续住,房东也不能把房子随意再出租,因此,他们的租房协议维持了一年。

  作者: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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