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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重大泄漏事故及时通报市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09 兰州晨报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通过审议本报讯(记者朱婕)6月27日,兰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防治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指出,本市采暖期内,市人民政府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单位可作出停工、停产、限产的决定。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公告,召开新闻通报会。

  《办法(修订草案)》对城市中废气、粉尘、恶臭和其他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其他产生异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和焚烧垃圾;熔融、加热沥青时,应当使用具有净化设施的熔化炉;需要焚烧违禁物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由环保部门指定时间、区域及方式进行焚烧。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禁止尾气超标的过境车辆进入市区。根据《办法(修订草案)》,在采暖期企业未按规定停工、停产、限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加工有烟煤或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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