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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翻人亡公路公司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讯高平 李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案件,某公路公司为自己疏于管理致人死亡的行为埋了一大单。在法院的调解下,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4万元。

  2006年1月底,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沿某公路行驶,车辆驶入路面坑漕内,导致车辆失控,车倒人伤,陆某虽被送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同年2月6日死亡。陆

某的家属认为公路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出,该条道路由被告负责经营、维修、养护,被告负有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但在事发时,该条道路路面损坏严重,坑坑洼洼多,且坑的面积大,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公路上有坑不能马上修好,自己已经尽到了养护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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