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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威驰车被他人开走 4S服务商被判全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31 法制日报

  本报讯王翁阳 赵丽琳 6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牌车主窃走送修车辆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送修汽车管理不善的汽车4S服务商被判全额赔偿车主15万余元。

  2005年8月23日凌晨,李小兵发现家中防盗门被开启。经察看,发现自己的汽车钥匙、行车证和钱包内的身份证遗失,遂让父亲于当日上午将车送到汽车销售公司4S店更换车锁。在《车辆维修协议书》背面的“车辆维修协议条款”中注有“客户在接到公司以电话或其

他方式发出的接车通知后,车主或送修人应携带接修单的第四联在7日内到公司结算并接车”的内容。

  据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回忆,当日上午11点多,一名自称车主的男子说有急事需将车开走,同时这名男子还出示了行车证,取出钥匙开走了车。在路过大门时,值班人员按照惯例要求车主停车出示出门条,但这名男子不但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扬长而去。汽车销售公司马上与李小兵联系,方知车子被不明身份者开走。

  因双方就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小兵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李小兵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管理不善致使自己的车辆被盗,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车价款206239元,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由于李小兵将车钥匙与行车证遗失,李亦有过错,且该款车型已降价,请求对该车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价值153435元。

  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他人没有出门条的情况下,将车辆放行,应承担车辆丢失的70%责任。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行车证,致使他人将车开走,亦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赔还原告107406.6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实际建立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汽车销售公司是承揽人,李小兵是定作人,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尽到善意的保管注意义务,其行为还违反了关于接车方式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定作人李小兵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昆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李小兵人民币153435元。

  法官说法

  善意保管注意义务是4S店的责任

  据本案审判长马芸法官介绍,是否尽到善意保管注意义务,是本案4S店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

  马芸法官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李小兵将需维修的车辆交给承揽人汽车销售公司,此时汽车销售公司为该车的实际支配者和管理者,在承揽人实际占有该车辆期间对李小兵的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然而,该车被定作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开走,造成定作人李小兵的损失,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尽到善意的保管注意义务。原因在于:汽车销售公司是与李小兵之间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在有人要求开走车辆时,应当核实来人是否是合同相对方,或者是接受合同相对方委托,但汽车销售公司未经核实即将车辆放行,应属未尽到善意保管的注意义务。

  另外,在汽车销售公司与李小兵签订的《维修协议书》中约定客户接车的方式,汽车销售公司同意车辆离开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仅凭借车钥匙和行车证就同意放行,是汽车销售公司单方变更客户接车的方式,该行为李小兵不予认可,因此,应当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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