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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勤 用行动推动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31 法制日报

  二十四年前,他是医学院临床医学的本科毕业生,二十四年后,他成为著名的法学专家,卫生部的法律顾问。从医疗到法律,卓小勤并没有转行,他在这两个看起来毫不相干的领域里找到了交集,开拓了自己的事业。采访的这天,当年的开拓者恰好五十岁生日。

  1982年,卓小勤完成五年的临床医学本科后回到了北京,任职中国政法大学成为一名法医学教师。教授法医学对卓小勤来说并没有多大的挑战,无非是一些现成的概念的讲述

,连实验也仅限血型检验之类。“说实在的,不说当时,就连我现在的法医学水平,和一个县级公安局检验科的职员都比不上。”卓小勤回忆起当年自己的迷惘:“我觉得我再干下去也没什么前途了。”引发命运转折的思维火花来自当时政法大学的一个外国专家的讲座,了解到国外在医疗卫生管理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卓小勤开始了自己的实证研究。

  八十年代中期,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学者并不多,小有成就的卓小勤很快受到了公众的关注。一次作为嘉宾去央视录制节目后,学校里的老师拿卓小勤开玩笑:“我们校长还没被请到央视去呢,你一个年轻人倒露脸了”,当时的卓小勤没有想到,他的研究和日后的参与立法,这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1988年发生的一起事件曾经一度引发议论。北京一家医院准备做角膜移植手术的医生,发现准备好的眼角膜不能使用,便私下取了太平间一具尸体上的眼球完成了手术。事后死者的家属索赔,舆论却倒向医生这一边。卓小勤提出了尸体器官的处置权问题,指出医生的行为构成侵权。由此引发公众对患者权益、医疗伦理的讨论。当时,卓小勤已经参与了卫生部的立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就有这个时年三十一岁的青年参加。八十年代的国民权利意识并不像今天一样成熟,人们习惯于医生的一手包办,很少对医生的行为提出质疑。卓小勤很早地把国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引进到自己的研究工作中。他的研究中论及医患关系,患者不再像“医生的孩子”,完全接受医生的一切安排,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生应依必要说明使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卓小勤把这一条写进了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学界对此的评论是“从长远看,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知情同意权会真正得到实施,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学的健康发展。”

  教师,理论研究者,卫生部法律顾问,这些头衔并不能涵盖卓小勤的全部工作。他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医学背景使得他的取证工作相对顺利。当他站在一名代理人的身份观察医患关系时,社会呈现了不一样的风貌。博弈的各方各显神通,每每隐藏在医疗纠纷背后的,是更深层的利益驱使和制度问题。2003年的一次中成药致病事件,让卓小勤记忆犹新。这种被称为“清火良药”的中药里含有导致尿毒症的成分,当时北京有两百多名受害者状告生产这种药品的国内某知名中药生产企业,当诉讼被裁定驳回,“那些人中有的要靠一星期几次的肾透析才能活下来,有的已经不在了。”卓小勤意识到,维护患者的权益,必须靠实实在在的制度保护,而自己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走的路仍然很长。

  五十岁了,年过半百,“还很容易激动”的卓小勤对自己职业的计划是“干到动不了的那一天”。也许到了那一天,“动不了”的卓小勤面对有悖法律、患者利益的事情还是会想方设法让公众听到自己的声音。二十多年的职业人生让他拥有了对一个行业多年的观察思考,对理论的理解和实践,对诉讼的亲身介入,对患者的感同身受———这一切对卓小勤来说并不重要,他希望把这一切,换成法制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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