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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策集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3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记者翁利明

  3月31日,南京市建工局出台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提出6月1日起对新建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

  解读:相比以往以抽查为主的方式,分户验收要求对住宅工程分户逐间进行验收。

  5月18日,南京市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对十种企业违规行为提出要严肃查处,即“新十条”。新规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新十条”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布销售广告;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以办理VIP卡等其它形式收取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30日内不开盘销售;在预售商品房时不在网上进行认购或不在网上打印合同,在认购后20天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后十天内不确认上传等十种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解读:今年的“新十条”加强了措施的实施力度,明确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从今年起,对于企业不规范行为,房管局将首先“叫停”,责令开发公司和代理销售公司立即整改,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暂停销售等处罚,将其违规违法行为在网上房地产进行公示,并计入企业档案。5月30日,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停止办理产权式商铺的分割,停止办理产权式商铺的预售许可,禁止产权式商铺的销售。

  解读:购房者购买产权式商铺所签订的合同,容易存在部分条款责任不清、权益不明的情况,不确定风险较大,经营者经营出现危机,租金无法兑现等等。因此,不论是从投资风险考虑,还是从城市发展的需要考虑,产权式商铺都不宜推行。

  6月6日,南京市房管部门规定企业的保留房数量不得超过商品房预售申报总套数的5%,同时保留房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定义,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定义的预售项目,须在2006年6月15日前申请保留房的留置。

  解读:部分开发企业利用“保留房”形式,人为制造房源紧俏的假象,同时,部分企业对房屋保留时间过长,造成楼盘公示信息与实际销售进度长时间无法保持一致。调整之后,凡未定义为保留房的,网上显示为可售状态的房屋,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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