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既然涉及制毒机密不公开审理 领导为何可以观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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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44 正义网 |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大毒枭刘招华制毒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耗时一天半。由于本案涉及许多制毒的机密,所以庭审不允许旁听,连家属也不能进入旁听,但据此前媒体透露,届时将有领导直接在监控中心观摩庭审(6月26日《北京晨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刘招华制毒案中涉及到制毒机密,而这些秘密一旦被公开,将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对刘招华制毒案实行不公开审理是符合法律规 定的。既然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旁听,连家属也不能进入旁听”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届时将有领导直接在监控中心观摩庭审”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根据这项规定,可以通过在监控中心观摩的方式来“旁听”刘招华制毒案的“领导”,至少得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法院工作人员;二是与审理该案有关。然而,如果新闻中所说的“将直接在监控中心观摩庭审”的“领导”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那么我倒奇怪了,这些“领导”为什么放着“面积600多平方米,可容纳300多人”的审判庭不进入,而却要在监控中心观摩庭审呢?难道说在监控中心观摩庭审更有利于工作?是不是这些“领导”本也属“不允许旁听”之列,通过所谓的高科技观摩只是为了“避嫌”,从而使法律上严肃的“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在这些“领导”面前得到了变通,成了摆设? 我觉得至少我们应该问一问:观摩刘招华制毒案庭审的都是些什么领导?他们何以能观摩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领导,就可以知道刘招华制毒的机密吗? 作者:高俊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