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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刑事责任能否打破瞒报的运作逻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8:59 正义网

  一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表示,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建议草案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中国新闻网》6月27日)

  郭树言委员举例说,有些煤矿爆炸事故中,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责任人畏罪潜逃的事件时有发生。他认为,对这类情况就应当按刑法处理,

仅用行政处罚是不够的,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事实表明,对瞒报的无情揭露,丝毫抵挡不住下次瞒报的步伐。瞒报,为什么这个非常态的社会状态竟成了灾难中的常态名词?当非常态的东西变成了常态的事物,不是意味着社会价值观的错乱又意味着什么?谁该为此作出检讨?谁该对此负责?在瞒报的狂欢状态下,笔者看到的是一片空白!是生命的孤单和无助!每一起灾难的背后都隐藏着人祸。可是我们能否认识到瞒报也是一种人祸,甚至是比灾难背后隐藏的人祸更重要的人祸。

  对瞒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强化对瞒报是人祸的认识,可以提升生命的价值和人的尊严,但其是否能抵挡瞒报的步伐?能不能给我们一种期待?我们知道,一些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个别地方政府和矿主相互勾结,隐瞒事故,会造成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原因何在?笔者以为,瞒报是转型期发展悖论的一种体现,在扭曲的制度激励下,地方官员出于政绩考虑,常常采取"欺上瞒下"的做法,几乎导致瞒报成为官员的一致选择。为什么地方官员和矿主有足够的能量来隐瞒事故呢?为什么只有到群众揭发、媒体报道和高层领导批示后,才能大白于天下呢?恐怕与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仅用行政处罚有关,因此,对瞒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着鲜明的针对性的。孙立平先生在分析官煤政治时指出,官煤政治所体现的另一种秩序,尽管有权力作为背景甚至支撑,但毕竟是处于地下,是一种非法的秩序,因此它的力量不仅仅是来自于强权和暴力,同时也来自手段甚至智慧。正如有的分析者所指出的,这个食物链结构之完善,已经到了可与国家机器长期抗衡的程度--这个食物链能使国家规定的一切检查、监督都流于形式。那么,加大处罚力度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而这正是对瞒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性所在,从中可以体现公共治理中的理性。

  在当下社会背景中,伴随矿难的瞒报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抨击对象,而地方瞒报和国家对事故的被动式反应,表明了政府治理危机的存在,需要通过持续的制度变革来改变这种现象,这也为对瞒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期待对瞒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破瞒报的运作逻辑!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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