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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合国情的“废除贪官死刑”——与王明高同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00 正义网

  以研究反腐败闻名的反腐专家、《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湖南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副处长王明高,前不久在《南方周末》发表《反腐课题组提出极具争议反腐措施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一文,吸引了众多读者的眼球,并在互联网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有人说他是“腐败官员代言人”,甚至还说他本身就是“腐败分子”。在人民网、新浪网等网站发起的民意调查中,80%以上的人反对他。之后,王明高再次在《南方周末》撰文,就他的观点具体阐明和回应。但恕我直言,在看了王明高同志以《我不是腐败分子

代言人》为题所作的回应之后,我还是站在80%以上的人一边。我觉得,他所说的废除贪官死刑的几个理由不充分,辩解苍白无力,远离了中国的国情,让我们且列且析。

  “理性说”。王明高同志在文章中说,看待一个问题,不能从情绪出发,说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很简单,而情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用理性来面对。但我们不能同意用“情绪”一词来评价民众的看法,由于“概念”不准确,所做出的“判断”与“推理”就很难准确。首先要明确,理性并不是专家学者的“专利”,很多时候公众也是很理智的和充满理性的。在互联网和社会上针对“废除贪官死刑”进行辩论和进行批评的人们,其素质和判断问题的能力还是比较强的,是值得重视和予以肯定的,他们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的是一种民意,是一种理性的思维,并非“情绪化”反映。那么,“贪官该杀论”并不是简单的非理性结论,而是顺应民意的符合国情的意见。

  “引渡说”。按照王明高同志的说法,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多亿美元逃往国外。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然而,不要忘了,4000名外逃贪官同我国所有贪官相比,在数量上简直不可比拟。据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5年违反党纪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和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员共计15177人。这些人应该大都算是贪官吧?一年出现的贪官就是所有外逃贪官的几倍,那么整体来说在数量上肯定前者远远地多于后者,并且这两部分贪官里面都会有一定比例的人应获死刑。你说,为了将少部分贪官引渡回国予以法律制裁,就让为数众多的“非外逃贪官”都跟着“沾光”,得以从轻发落和保住性命,有没有道理?这岂非以偏概全,有“幼稚”之嫌?

  “震慑说”。以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有机结合的刑罚体系替代,不仅能使腐败官员感受到刑罚惩处的严厉,也使其饱受失去人身自由和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及声誉扫地的痛苦,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震慑其他尚未暴露的腐败官员,这是“废除贪官死刑”的又一个理由。其实,一个很清楚的“常识性”问题和简单道理是,失去人身自由和经济上的倾家荡产,都不如身首易地更严厉、更能让贪官畏惧。因为失去生命,一切都无从谈起了,而如果保留生命就有“盼头”,就会有“希望”存在。所以,不管怎么说,没有任何制裁方式比剥夺生命更严厉的法律惩处,也没有任何制裁方式比剥夺生命更能起到震慑作用。不然,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何胡长青、李真等在临死前还“天真”地乞求放自己一条生路和反复上诉,无法解释他们求生的欲望和对死的恐惧是如此强烈。

  “接轨说”。王明高同志的最后一条理由是,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废除了普通犯罪(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死刑,因此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但要先厘清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废除死刑的多数是经济发达、法律健全和官员比较廉洁的国家或地区。而勿庸讳言,我国目前仍是世界上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废除贪官死刑,岂不成了向贪官的“妥协”和对“潜贪官”的“壮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能够深入下去么?所以,以死刑向贪官“示威”,最大限度地遏制民众深恶痛绝的腐败行为,对贪官保持最具威力的震慑作用,在现阶段的中国还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尽管提出“废除贪官死刑”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很“新颖”,但一项新的措施和制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现实,过分超前。如果不具“可操作性”,不符合国情,势必事如愿违,欲速则不达。立足国情,顺应民意,对死有余辜的贪官维持极刑,似乎更实际一些。

作者:梁守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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