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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下月起推行全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9:03 南方新闻网

  人民监督员制度下月起推行全省

  主要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职务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通讯员陈云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将从下月起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新增人民监督员将仍然以人大代表和政

协委员为主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多数

  据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直接侦察案件设置的外部监督机制。广东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在省检察院,广州、深圳等11个市分院及其所辖区院启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98人,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总人数的61.18%。

  据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陈初文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开展工作以来,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职务犯罪案件,均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摆设’。”陈文初说。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有325宗“三类案件”监督结案。这些案件包括: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22宗,拟撤销案件49宗和拟不起诉案件254宗。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案件共有21宗,检察机关在其中10宗案件上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采纳率达47.6%。

  改变检察机关封闭办案方式

  此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选任人民监督员数量势必增加。陈初文表示,“由于人民监督员政策法律水平要求较高,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主体,仍然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构成,从而保证案件监督的质量”。在工作内容方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的监督,也将逐步走向程序化和规范化。

  陈初文表示,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改变了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比较封闭的办案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抵制和排除各种有碍公正执法的干扰因素,明显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

  链接

  “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受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于2003年8月起开始试行的。

  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从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企业中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检察机关考察确认”的方式选任。

  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来说,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

  “三类”案件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

  拟撤销案件的案件

  拟不起诉的案件

  “五种”情形

  应当立案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应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赔偿决定的,

  检察人员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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